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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聲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六號

聲 請 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

1兼法定代理人 甲○○○聲 請 人 乙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自明。查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裁定(下稱確定裁定)係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命其補繳未於期限內補正為由,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依法即無須再審酌聲請人於該聲請狀所列之各項理由是否可採。該確定裁定既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猶以確定裁定未就其狀列重點為裁判,聲請補充裁定,揆諸首開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劉 福 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