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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聲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0九號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即全國律師公

會)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000之000號信箱台北律師公會

送兼上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顧立雄等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五七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甲○○等人業經聲請人公會會員大會選舉結果當選理、監事為其論據,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蘇 清 恭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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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