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
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甲○○
號4樓送達代收人段268號9樓訴訟代理人 林家棋律師
李兆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六號及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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