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甲○○
巷50上列聲請人因與巨盟國際商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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