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四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本院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主文欄及理由欄中所載編號「PCF/KHH/1936」者應更正為「PCF/KHH/19361」。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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