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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聲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0二號

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M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