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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聲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人 甲○○○聲 請 人 乙 ○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