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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聲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丙○○上列聲請人因乙○○等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清償代收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雖以抗告狀聲明不服,仍應視為聲請再審。次按再審為民事訴訟法上受不利之確定裁判之當事人所為之救濟方法,是非原確定裁判之當事人自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蘇 清 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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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清償代收款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