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五號
聲 請 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五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自明。查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五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係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理由,僅說明其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原裁定既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猶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揆諸首開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蘇 清 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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