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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聲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0號

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一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一0號確定裁定聲明再審,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J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