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在琦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六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二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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