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5 年台聲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八號聲 請 人 甲 ○ ○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二四八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所有不動產已遭拍賣,公司之經營權亦被強制奪走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僅能證明甲○○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二四三之十三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業經法院拍賣,惟不足以釋明聲請人已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