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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聲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一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增加定製報酬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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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