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高欣船舶管理公司(即Kao Shing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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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za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巴拿馬商祥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油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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