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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劉 福 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