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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職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聲請人馬宗修之承受訴訟人 甲○○

戊○○乙○○丙○○丁○○

號上列承受訴訟人之被繼承人馬宗修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等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甲○○、戊○○、乙○○、丙○○及丁○○為聲請人馬宗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馬宗修於再審程序中死亡,其繼承人為甲○○、戊○○、乙○○、丙○○及丁○○等人,有戶籍謄本可稽,惟渠等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