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0號上 訴 人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訴訟代理人 黃 陽 壽律師複 代理 人 洪 文 浚律師被 上訴 人 甲 ○ ○
丙 ○ ○
丁 ○ ○
辛 ○ ○張 勝
癸 ○ ○洪 英
子 ○ ○
庚 ○ ○
戊 ○ ○
壬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 隆 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命其給付如附表二「退休金短付金額」及「退休補償金短付金額」欄所示金額本息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均係受雇於上訴人之員工,分別於如附表一「退休日期」欄所示之日期退休。詎上訴人在計付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之日平均工資時,未將伊等退休當月之節料獎金及全勤獎金列入計算,致短付如附表二「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短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上訴人在計付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之月平均工資時,未將伊等退休前六個月之節料獎金及上開短付之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列入計算,致短少如附表二「退休金短付金額」欄及「退休補償金短付金額」欄所示金額等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上訴人之職員人事管理規則 (下稱人事規則 )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分別給付伊等如附表二「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即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短付金額、退休金短付金額及退休補償金短付金額之總和 ),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敘)。
上訴人則以:伊所定之「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員工之季節節約燃料物料獎金辦法」(下稱節料獎金辦法)第三條,已記載節料獎金不計入退休金計給之,該辦法屬工作規則,兩造應受拘束。且伊於人事規則第七十五條第六項規定,除給付退休金外,另按退休人員服務年資給與退休補償金,以彌補節料獎金未能計入平均工資核算退休金之差額,被上訴人已領退休補償金,不得再請求以節料獎金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再者,伊核發退休金與被上訴人時,已將全勤獎金計入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之中,且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亦同計入平均工資,如再將全勤獎金計入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之中作為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即為重複計算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雖為上訴人所不爭,惟以前揭情詞置辯。查上訴人所訂節料獎金辦法第三條固記載節料獎金於核給退休金時,不予計給,然依該辦法之沿革及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觀之,該節料獎金係以勞工達成一定工作成果為支付前提,屬績效獎金性質,為勞動之對價,應納入退休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以計算平均工資。又上訴人員工薪資待遇管理辦法(下稱薪資辦法)第十二條固將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侷限於薪給、生活津貼及伙食費三項目,但節料獎金、全勤獎金均屬工資之範疇,應列入特別休假不休假工資內。至人事規則第七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退休補償金,屬退休金之一種,應與退休金為相同之計算。以包括節料獎金、全勤獎金之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計算,上訴人短付如附表二「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短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將被上訴人退休前六個月之節料獎金及上開短付之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列入平均工資,再按附表一所示退休金基數計算,上訴人短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從而,被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人事規則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如附表二「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因而將第一審所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庚○○、戊○○,依序超過二十一萬四千一百零七元、十八萬一千一百二十八元本息部分之判決予以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庚○○、戊○○此部分之訴,並維持第一審所為其餘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其餘上訴。
關於廢棄發回部分: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退休金給與標準之規定,係為保障勞工權益而訂定之最低標準,故事業單位自行訂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如優於該規定者,自應從其所定。惟如認事業單位所定退休金給與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即應整體適用其規定,不容將之割裂,僅擇部分予以適用。上訴人就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於人事規則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包括本薪、固定津貼、加給、全勤獎金)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為準,其服務年資在十五年內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之退休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逾一年發給一點三基數之退休金,退休金合計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各年資之剩餘部分未滿一年者,得按月數比例計算之,但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除第四項退休金外,按退休人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予○點二四基數之退休補償金,最高以六基數為限。其未滿一年部分,按月數比例計算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但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到職人員,不另給予退休補償金」等語 (見一審調字卷第十六、十七頁),並於節料獎金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規定之節料獎金,於公司核給之退休金、離職金、資遣費、撫卹金及其他各種補貼或獎勵金時,概不予包括計給之」等語(見一審訴字卷第四二頁)。依上開規定,上訴人就退休金之給與,固包含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二項,但就平均工資之計算,則規定不含節料獎金。故如認上訴人所定退休金給與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即應一體適用上開人事規則及節料獎金辦法之規定。乃原審一方面認被上訴人得依上開人事規則之規定領取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一方面又排除適用上開節料獎金辦法之規定,將節料獎金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被上訴人之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不無可議。又節料獎金得否列入平均工資,攸關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之金額,故有將該部分全部廢棄發回之必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於駁回其對於第一審命其給付附表二退休金短付金額欄及退休補償金短付金額欄所示金額本息之上訴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
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短付金額」欄所示金額本息部分,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七 日
V附表一:
┌─┬───┬───┬───┬───┬───┬───┬────┬────┬───┐│編│姓 名│退 休│退休金│退休補│特休假│特休假│退休當月│退休前六│全勤獎││號│ │日 期│計算基│償金計│天 數│未休天│之節料獎│個月平均│金(新││ │ │ │數 │算基數│ │數 │金(新台│節料獎金│台幣)││ │ │ │ │ │ │ │幣) │(新台幣)│ │├─┼───┼───┼───┼───┼───┼───┼────┼────┼───┤│1│甲○○│⒉│ 45 │ 6 │ 30天 │ 30天 │3,776元 │3,842元 │500元 │├─┼───┼───┼───┼───┼───┼───┼────┼────┼───┤│2│乙○○│⒉│ 45 │ 6 │ 30天 │ 30天 │3,834元 │3,856元 │500元 │├─┼───┼───┼───┼───┼───┼───┼────┼────┼───┤│3│丙○○│⒍│ 45 │ 6 │ 30天 │ 30天 │3,885元 │3,746元 │500元 │├─┼───┼───┼───┼───┼───┼───┼────┼────┼───┤│4│丁○○│⒋│ 45 │ 6 │ 30天 │23.5天│3,758元 │3,820元 │500元 │├─┼───┼───┼───┼───┼───┼───┼────┼────┼───┤│5│戊○○│⒎│ 37.8 │ 5 │ 25天 │ 25天 │3,761元 │3,794元 │500元 │├─┼───┼───┼───┼───┼───┼───┼────┼────┼───┤│6│己○○│⒉│ 45 │ 6 │ 30天 │ 30天 │3,786元 │3,869元 │500元 │├─┼───┼───┼───┼───┼───┼───┼────┼────┼───┤│7│庚○○│⒉│43.65 │ 6 │ 30天 │ 30天 │3,786元 │3,869元 │500元 │├─┼───┼───┼───┼───┼───┼───┼────┼────┼───┤│8│辛○○│⒊⒗│ 37.8 │ 5 │ 25天 │ 25天 │3,786元 │3,869元 │500元 │├─┼───┼───┼───┼───┼───┼───┼────┼────┼───┤│9│壬○○│⒐│ 45 │ 6 │ 30天 │ 30天 │3,787元 │3,730元 │500元 │├─┼───┼───┼───┼───┼───┼───┼────┼────┼───┤││癸○○│⒊│ 45 │ 6 │ 30天 │ 30天 │3,822元 │3,854元 │500元 │├─┼───┼───┼───┼───┼───┼───┼────┼────┼───┤││子○○│⒓│ 45 │ 6 │ 30天 │ 30天 │3,830元 │3,777元 │500元 │└─┴───┴───┴───┴───┴───┴───┴────┴────┴───┘附表二:
┌─┬───┬─────┬─────┬─────┬─────┬───┐│編│姓 名│特別休假未│退休金短付│退休補償金│請求金額 │利 息││號│ │休假薪資短│金額(新台│短付金額(│(新台幣)│起算日││ │ │付金額(新│幣) │新台幣) │ │ ││ │ │台幣)⑴ │ ⑵ │ ⑶ │⑴+⑵+⑶│ │├─┼───┼─────┼─────┼─────┼─────┼───┤│1│甲○○│ 4,276元 │188,910元 │ 25,188元 │218,374元 │⒋1│├─┼───┼─────┼─────┼─────┼─────┼───┤│2│乙○○│ 4,334元 │189,765元 │ 25,302元 │219,401元 │⒊│├─┼───┼─────┼─────┼─────┼─────┼───┤│3│丙○○│ 4,385元 │184,995元 │ 24,666元 │214,046元 │⒏1│├─┼───┼─────┼─────┼─────┼─────┼───┤│4│丁○○│ 3,335元 │187,875元 │ 25,050元 │216,260元 │⒍1│├─┼───┼─────┼─────┼─────┼─────┼───┤│5│戊○○│ 3,551元 │156,832元 │ 20,745元 │181,128元 │⒐1│├─┼───┼─────┼─────┼─────┼─────┼───┤│6│己○○│ 4,286元 │190,170元 │ 25,356元 │219,812元 │⒋1│├─┼───┼─────┼─────┼─────┼─────┼───┤│7│庚○○│ 4,286元 │184,465元 │ 25,356元 │214,107元 │⒋1│├─┼───┼─────┼─────┼─────┼─────┼───┤│8│辛○○│ 3,428元 │157,512元 │ 20,835元 │181,775元 │⒋│├─┼───┼─────┼─────┼─────┼─────┼───┤│9│壬○○│ 4,287元 │183,915元 │ 24,522元 │212,724元 │⒒1│├─┼───┼─────┼─────┼─────┼─────┼───┤││癸○○│ 4,322元 │189,630元 │ 25,284元 │219,236元 │⒌1│├─┼───┼─────┼─────┼─────┼─────┼───┤││子○○│ 4,330元 │186,210元 │ 24,828元 │215,368元 │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