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號聲 請 人 黃達元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方勝東與甲○○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經選任為方勝東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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