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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6 年台聲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三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就聲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聲請移送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律師江信賢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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