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聲 請 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八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