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五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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