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律師
陳金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暨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蘇 清 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