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蘇 清 恭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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