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6 年台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聲 請 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惟債務人再審之聲請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七一七三八號給付退休金差額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既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確定,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黃 秀 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G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