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及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張 宗 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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