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吉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油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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