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約保證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張 宗 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九 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