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6 年台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就訴訟上和解請求繼續審判,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關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合於上開條款之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G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