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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6 年台聲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九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內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實行質權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三號裁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張 宗 權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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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