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六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換發股票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八號),聲請核定歷次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計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蘇 清 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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