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一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被 上訴 人 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劉健成(即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胡其龍(即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胡立三(即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丁○○、劉健成(即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胡其龍(即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胡立三(即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被上訴人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即關於清算之規定)。而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十三條亦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禾和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經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除股東辜啟允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股東丙○○、乙○○於八十九間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外,其餘股東為丁○○、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廢止登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裁定選任劉健成為其清算人)、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為胡其龍),及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廢止登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裁定選任胡立三為其清算人),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民事裁定及股東名冊等在卷可按,自應由丁○○、劉健成(即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胡其龍(即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胡立三(即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禾和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許 正 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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