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上 訴 人 萬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被 上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本院判決正本(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漏載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徐原本律師,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許 正 順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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