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23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00號上 訴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被 上訴 人 甲○○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僅泛言原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之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童 有 德法官 許 正 順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