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0六九號聲 請 人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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