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 請 人 寬德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金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一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四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