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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鄭聰和(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號鄭輝三(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童 有 德法官 許 正 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