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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國訓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戊○○被 上訴 人 國立中壢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戊○○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二號為判決前之同年十月六日,由郭武博變更為戊○○,經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張 宗 權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