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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基隆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0000000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成立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九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計新台幣九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三十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