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 請 人即再審被告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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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 請 人即再審被告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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