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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三號聲 請 人 乙○○

丙 ○

丁 ○戊○○丁○年己○○庚○○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上列三人均為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墊付款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四號)委任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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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