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三號聲 請 人 乙○○
丙 ○
丁 ○戊○○丁○年己○○庚○○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上列三人均為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墊付款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四號)委任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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