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參看本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二三號判例)。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已為終局裁判之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九號裁定法官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吳麗女、袁靜文迴避,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蘇 清 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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