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五號聲 請 人即再審被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張 宗 權法官 陳 重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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