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楊森山(即祭祀公業楊積美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祭祀公業分配金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蘇 清 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H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