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指定管轄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雖以本院李寶堂法官曾參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抗更字第八號刑事裁定、該院九十四年度再抗字第三號民事裁定,及本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民事裁定等件之裁判為由,聲請李寶堂法官迴避。惟查上開各事(案)件既均已終結而脫離各該法院之繫屬,李法官亦未再就該事(案)件為審理。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張 宗 權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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