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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張 宗 權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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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