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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八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指定管轄,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固以其與相對人間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之該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四號、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六號及九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七號等再審事件,違背法律程序與司法正義,任事偏頗損害其權益,若冀期還原事證依法審判,必曠日廢時,因而向本院聲請指定管轄,惟與首揭法條所定之聲請指定管轄之難期公平要件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蘇 清 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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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