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八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八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蘇 清 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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