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吳嘉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許 正 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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