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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七號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再審原告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理 由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其直接上級法院應依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人因其現有法官員額編制,於扣除應行迴避之法官後,已無從組成再審訴訟事件之合議庭,為審判權之行使,乃聲請就系爭再審事件指定管轄法院,依首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張 宗 權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