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履行委任事務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Q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履行委任事務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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